7月22日消息 近日,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两件因销售“AJ”球鞋但标注“乔丹”字样而引发的上诉案件。
提到“AJ”(AirJordan,中文名:飞人乔丹)系列球鞋,大部分的体育爱好者可能都不陌生,它是美国耐克公司旗下以史上最著名的NBA球星迈克尔·乔丹(MichaelJordan)命名的系列球鞋。而位于福建的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内享有“乔丹”注册商标专用权。
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为,酷买网(北京)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在天猫、亚马逊等渠道销售耐克公司旗下“AJ”球鞋的过程中标注“乔丹”字样,侵害了乔丹公司就“乔丹”系列商标享有的专用权。故请求法院判决两案被告停止侵权、赔偿损失。
获悉,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涉案行为不构成侵权,驳回乔丹公司全部诉讼请求。乔丹公司不服判决,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。
二审中,乔丹公司主张,酷买网公司与亚马逊公司在销售“AJ”球鞋的过程中使用“乔丹”字样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,将导致相关公众混淆,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。而酷买网公司与亚马逊公司则主张其在销售耐克“AJ”球鞋时使用“乔丹”是基于“迈克尔·乔丹”姓名权的授权,属于公道使用,不构成侵权。
目前,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。